一男子因未能及时赶上火车 与铁路工作人员发生冲突遭拘留
出门在外,错过行程总是难以避免的,但无论如何都要冷静,遵守法律法规,想办法解决问题,而不是制造问题。
5月13日10时40分许,在昆山南站,一名男性旅客没能及时赶上火车,不顾检票员阻拦强闯检票口,到达站台后又与前来制止的工作人员发生冲突。
经查,该违法行为人马某,原计划乘坐G1948次列车前往蚌埠,但到达检票口时,已经停止检票。
马某不甘心,闯入高铁站检票口后,拒不听从劝阻,将一名女性检票员狠狠摔倒在地,后乘坐电梯到达站台。
站台接车人员立即上前制止,马某与其发生推搡,倒地后又咬住了工作人员手臂。
事实上,列车此时已经驶离。
随后,民警迅速到达现场,将马某控制并带离。
面对民警的讯问,马某对自己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今后将自觉遵守铁路乘车规定,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负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上海铁路警方对马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规定: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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