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三女子高额利息为饵“画饼” 骗得1400万元
在日常生活中,一些群众被高额利息诱惑,将自己的血汗钱甚至是借来的钱投给自己的朋友。殊不知,朋友又将钱几经周转借给了他人,最终导致血本无归。
针对这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正常金融秩序的行为,桂林公安必定重拳打击!请看桂林公安近期破获的一起涉案金额达1400余万的实际案例!
2019年10月份以来,桂林市公安局全州县局经侦大队陆续接到赵女士等多人报案称:自2011年以来,湖南一女子李某以2分至2分5厘的高额利息向赵女士等人先后借款1400余万,2016年以后便无法按时偿还本金和利息。
鉴于案情重大,涉案人数较多,经侦大队立即向县局领导汇报此案。获悉情况后,县局党委高度重视,立即指令经侦大队成立专案组立案侦查,尽快查清事实真相,防止让更多的人上当受骗。
期间,办案民警多次远赴湖南及广西多地搜集案件线索,并调取了大量的银行流水进行一一甄别。经过近一年的缜密侦查,案情逐渐查清,多名嫌疑人浮出水面,县局决定开始收网。
2020年9月9日,办案民警在全州县城某学校附近将该案主要嫌疑人盘某传唤到案。10月7日,在民警的规劝下,嫌疑人李某主动到经侦大队投案;10月26日,在民警的多方努力下,嫌疑人唐某主动到经侦大队投案。
到案后,盘某、李某、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查,盘某,女,48岁,全州县全州镇人;唐某,女46岁,桂林市临桂区人;李某,女,53岁,湖南省永州市人。
自2011年以来,女子盘某谎称在国内外投资各类产业、工程为由(实际没有),以每月支付3分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多次向女子唐某借款。
唐某本身没钱,但在利益的驱使下,则承诺通过每月支付2分5厘的高额利息向女子李某借款。李某本身也没钱,但是有借款渠道,于是又以每月支付2分的高额利息先后向亲戚朋友多次借钱,然后从中赚取差额利息。在前期很长一段时间,盘某都是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按时将本金和利息归还给“下家”。逐步取得大家的信任后,盘某则越借越多,借来的钱都用于高额消费等挥霍一空。
直到2016年,盘某“资金链”彻底断裂,已经无力按时支付“下家”的本金和利息,也无法重新借钱去弥补之前的漏洞,于是便采取写借条的方式拖延支付时间。可惜纸终究包不住火,时间一久,事情真相败露,于是受害人陆续到公安机关报案。
目前,盘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全州检察院批准,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李某、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民警提醒: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资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广大群众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高考前要注意的三件事:
1.要认清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
社会公众要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2.要正确识别集资和吸收存款活动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从事的活动是否获得金融及相关部门的批准,以免上当受骗。
3.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和风险自担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
社会公众一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和风险自担意识,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不要轻易参与,以免自身权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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