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通市场最后一公里 6月底启动全国碳交易
全国两会期间,建立统一的全国碳市场再次成为代表委员们关注焦点。
3月9日,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副主任兼上海分行行长金鹏辉在提案中建议,加快发展碳市场应从加快完善碳市场法律法规制度、建立统一的全国碳市场、加大碳金融培育力度等五方面推动。
同时,他透露,由上海市牵头承担全国碳交易系统建设,目前各项工作正在紧张有序进行过程中,计划于2021年6月底前启动全国碳交易。
自2020年中国向世界宣布碳达峰和碳中和的时间表之后,建设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成为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抓手。
3月9日,北京中创碳投科技负责人对时代周报记者表示,目前全国各地有许多排放源,碳市场统一有利于纳入更多的排放源,当排放源覆盖面更广的时候,成本高的企业付钱给成本低的企业,社会总体的减排成本就会降低。
该人士认为,当前全国碳市场制度框架虽已基本确立,但仍需出台相关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碳市场制度体系,统一全国市场。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参事周振海认为,发展碳市场不仅要健全法律法规制度体系,还要进一步推动碳现货市场发展,尤其强化碳金融市场创新发展,鼓励碳金融产品创新,做好碳市场和银行系统的对接,适当放宽准入标准鼓励金融机构、碳核算及碳资产管理公司等第三方中介机构等参与市场交易。
统一碳市场刻不容缓
近年来,中国积极推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在实现碳市场全国统一的道路上不断探索。
金鹏辉指出,我国碳市场总体仍处于发展初期,碳市场以现货交易为主,金融化程度不高。部分试点推出包括碳衍生品的碳金融产品,但交易规模很小。而欧盟、美国等碳市场在建设之初就内置金融功能,一开始就是现货期货一体化市场。
由于没有统一的碳交易平台,中国在国际市场上议价能力弱,定价权掌握在国外金融机构手中,在交易过程中往往被国外买方采取各个击破的方式压低交易价格,缺失话语权,处于不利的地位。而碳市场统一有助于提高我国在国际碳交易市场中的地位,改变这种不利局面。
2014年,国家发改委颁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为启动全国碳交易市场提供基本的制度保障。但中国碳排放交易的监管体系和法律仍不完善,缺乏具体规定碳交易方法的法律文件,碳交易中介机构、服务机构以及碳交易市场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没有明确。
在此基础上,2017年12月我国启动全国碳市场的建设工作,进一步编制全国碳排放交易权市场建设总体方案,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进展一直不理想。
直至2021年1月,我国发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组织建立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开展全国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使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建设和发展进入新的阶段。
北京绿色交易所总经理梅德文对外表示,自2013年起,我国已在七个省市碳交易试点,共有2837家重点排放单位,1082家非履约机构和1万多个自然人参与交易。截至2020年12月31日,包括后来加入的福建省,这八个试点地区碳市场配额现货累计成交4.45亿吨,成交额104.31亿元。
然而,全国碳交易市场的统一建设仍处于初期阶段,仍存在一些问题制约着发展。
3月3日,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石化副总经理李永林表示,目前碳交易制度体系不够健全、配额分配不够科学合理、管理层级不够完备。比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缺少上位法,目前仍未出台类似《环境保护法》、《节约能源法》等国家层面法律支撑。
另外,多位业内人士指出,中国碳市场流动性较差,交易量集中在履约窗口期,而在平时交易较少。另一方面,各试点核算方式存在差异,试点间的流动性更差,形成区域壁垒,这对建立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带来巨大挑战。
全国人大代表、中科炼化公司执行董事、党委书记吴惜伟表示,从确立碳交易试点至今已过去10年,全国碳市场筹建已有3年,在探索交易成果上见到一定成效。但总体来说,国内碳交易市场的推进并未达到预期目的,企业未能在节能减排上取得效益,主动性不高。
打通最后一公里在望
2020年,我国提出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二氧化碳排放峰值、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长期目标。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将“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列入2035年远景目标。随着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确定,碳市场全国统一是未来一段时期金融工作的重点之一。
3月10日,中投协咨询委产融平台绿创中心副主任郭海飞向时代周报记者表示,随着八省市碳交易试点工作的稳步推进,碳交易在政府和企业、社会各界已逐步达成共识,逐渐摸索出一套相对成熟有效的模式。2030碳达峰和2060碳中和目标的提出,当前建立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恰如其分。
基于当前全国碳市场仍处在发展初期的现状,多位代表委员从完善碳市场制度建设、加大碳市场金融服务等方面为统一碳交易市场提出对应建议。
3月3日,金鹏辉表示,尽快出台国务院条例,明确碳市场金融属性;把碳配额列为金融工具,把碳配额现货、衍生品及其他碳金融产品均纳入金融监管;明确包括碳排放权在内的环境权益的法律属性及是否可抵质押,以及金融机构、碳资产管理公司等非控排主体的市场准入资格等。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行长徐诺金则建议,鼓励相关金融机构和碳资产管理公司积极参与碳汇交易,创新针对碳排放权的质押融资等金融产品,推动我国碳金融市场加速发展,助力实现绿色低碳发展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在全国碳市场制度体系建设上,李永林建议,立法先行,以较高层级的立法来保证碳市场的权威性,尽快出台《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为碳市场体系建设提供法律支撑。另外,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基础上,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细则,指导企业开展碳交易工作。
3月5日,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行长白鹤祥则认为,地方碳市场逐步过渡到全国统一碳市场期间,地方碳市场还面临参与主体对政策预期不稳定、参与主体减少、碳配额抛售、碳价下跌等风险,有可能影响碳市场促进减排功能的发挥,应从探索建立粤港澳大湾区统一碳市场开始,逐步统一全国。
白鹤祥表示,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市场化程度、对外开放水平高,同时碳市场起步早、规模大、交易创新活跃。大湾区有条件、有能力在实现与境外碳市场链接、促进境内碳市场发展壮大方面先行先试。结合广州期货交易所注册设立的契机,搭建和铺设碳市场的境内外交易渠道,吸引全球资金参与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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