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落地 对标货币资金标准收益率优势或将下降
超七万亿规模现金管理类理财市场迎来管理新规。
日前,银保监会、央行联合发布《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集中度等方面作出相关规定,以进一步规范现金管理类产品业务运作,防止不规范产品无序增长和风险累积,稳定市场预期,推动业务规范可持续发展。
其中,《通知》收窄了可投资范围,明确现金管理类产品不得投资于股票等金融工具,要求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20%,并强化了投资者分散程度。
为了确保平稳过度,《通知》根据存量现金管理类产品资产组合实际情况,比照资管新规过渡期顺延1年的精神,明确过渡期自《通知》施行之日起至2022年底,促进相关业务平稳过渡。
由于对标货币市场基金,多数市场人士认为现金管理类理财产的收益率未来或下降,最终将与货币市场基金趋近。
太平洋证券固定收益分析师陈曦分析,现金类理财相对货币基金的相对优势会显著下降,但是并不认为现金类类理财的规模会下降,更可能体现为增速放缓。
数据显示,截至今年3月末,我国现金管理类产品规模为7.34万亿元,占理财市场产品规模比为29.34%,较2019年末的4.16万亿元已增长近80%。
现金类理财规模增长已超7.34万亿
据了解,现金管理类产品是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每个交易日可办理产品份额认购、赎回的银行或理财公司理财产品。
与货币市场基金相似,现金管理类产品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允许投资者每日认购赎回,容易因大规模集中赎回引发流动性风险,风险外溢性强。自2018年7月补充通知发布以来,现金管理类产品规模增长较快。
根据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发布的中国理财市场2021年一季度报告,截至2021年一季度末,现金管理类产品规模为7.34万亿元,占理财市场产品规模比为29.34%,较2019年末的4.16万亿元增长近80%,而2018年10月现金管理类理财规模几乎为零。
而为了加强对商业银行及理财公司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的监督管理,促进现金管理类产品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6月11日,中国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通知》充分借鉴国内外同类资管产品的监管制度,确保与货币市场基金等同类产品监管标准保持一致,促进公平竞争,防范监管套利;明确长期制度安排,促进相关业务和金融市场平稳运行。
对标货币市场基金,多数市场人士认为现金管理类理财产的收益率未来或下降,最终将与货币市场基金趋近。
相关数据显示,2020年每日开放的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收益率保持在2.5-3.5%左右,相比货币基金有大约50-70BP溢价。
“之前银行理财现金管理类产品收益率普遍比货币基金高50-70个BP的情况将一去不复返,未来收益率逐步下滑成为常态。”金融监管研究院院长孙海波发文表示。
孙海波称,未来高收益资产也是逐步到期,不是短期内全部到期,所以收益下滑是一个18个月平滑过程,这也是此次新规充分考虑的一个关键点。
太平洋证券固定收益分析师陈曦亦分析,现金类理财规模快速增长,主要依靠两个优势,一是收益率高于货币基金,二是可以t+0大额赎回。现金类理财收益率下行是必然,但是规模是否会就此下降并不确定。
对投资范围及集中度等作出严格规定
值得关注的是,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较于征求意见稿而言,《通知》总体上变化不大。
在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投资管理方面,《通知》对产品投资范围和投资集中度作出了规定。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投资于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包括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等货币市场工具。
《通知》明确,现金管理类产品不得投资于股票;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
同时,《通知》分别对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同一机构的金融工具、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主体评级低于AAA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以及全部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同一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和债券等,提出了比例限制。
在流动性和杠杆管控方面方面,《通知》规定现金管理类产品持有高流动性资产比例下限和流动性受限资产比例上限,要求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20%,限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240天。
不仅如此,《通知》强化了投资者分散程度,对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超过50%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要求在销售文件中进行充分披露及标识,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避免不公平对待个人投资者;对前10名投资者集中度超过20%及50%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进一步提高投资组合久期、流动性资产持有比例等监管要求。
此外,在支持银行补充资本方面,《通知》允许现金管理类产品依法合规投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对于存量,银行及理财公司应以《通知》发布日为基准时点,按照“新老划断”原则,严格锁定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的存量银行永续债、二级资本债,允许持有至到期,但不得再新增投资不合规资产。对于增量,依据会计准则界定为债性,且剩余期限、评级等满足《通知》各项要求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现金管理类产品可以合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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