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发布P2P良性退出指引:以柔性方式化解市场风险
在监管部门于去年12月下旬下发《关于做好网贷机构分类处置和风险防范工作的意见》(下称175号文),定调坚持以机构退出为主要工作方向后,深圳公布了网贷机构良性退出指引征求意见稿。
3月1日,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在官网发布了《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良性退出指引(征求意见稿)》(下称“《良性退出指引》”),目的是为提高网贷机构退出过程中的良性退出比例,规范退出程序,提高退出效率,减少退出过程中的资产贬损,切实提高清偿率。《良性退出指引》特别指出,借款人与网贷机构、出借人等网络借贷相关方签订的合同,并不因为平台的良性退出而影响其在原合同项下应当履行的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良性退出指引》注重借助专业中介机构力量,要求网贷机构清退组应由网贷机构代表3名和至少1名专业中介机构代表组成,而会计师事务所是必备机构。
哪些网贷机构适用良性退出?
并不是所有机构都能选择良性退出。根据《良性退出指引》,深圳市辖区内,因主动申请退出、被引导退出或被金融管理部门责令退出网贷业务的机构,如果符合业务数据真实、完整、有效的条件,才能申请良性退出,其他类型机构及被公安机关立案的网贷机构不在适用范围之列。哪些机构可能被引导退出或金融管理部门责令退出?此前的175号文特别指出,对于规模较大机构中的高风险机构要稳妥推动市场出清,努力实现良性退出。而对于规模较小的网贷机构,哪怕未出险,处置方向也是退出。
退出程序怎么走?
《良性退出指引》将网贷机构良性退出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种。
一般程序适用于存量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或预计未偿还本金损失率在20%以上(不含)的网贷机构,存量规模是指网贷机构还未清偿的所有借贷总余额。
一般程序退出共需要八个步骤,1.启动报备及接受指导;2.清退组成立;3.退出通知及债权申报;4.第一次重大事项投票表决;5.清产核资和退出方案制定;6.第二次重大事项投票表决;7.资产清收、处置及清偿;8.退出程序终结及公告。
简易程序除了适用于存量规模在5000万元以下的小机构之外,具备以下任一条件的网贷机构也可适用:1.网贷股东有意愿、有能力自行清偿全体出借人的未偿还本金,且向监管部门或出借人作出连带责任承诺;2.预计未偿还本金损失率在20%以下且有能力获得出借人谅解同意的;3.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良性退出指引》指出,简易程序应坚持与一般程序相同的原则,具体流程规则由网贷机构参照一般程序进行简化,应向区金融工作部门报备并接受其指导。
出借人维护权利,有三大创新机制
《良性退出指引》创新性的提出了出借人维护权利的三大机制,即出借人大会、监委会和知情人举报制度。其中,出借人大会由全体出借人构成,是代表全体出借人利益的最高决策机构,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行使决策权。监委会是代表出借人大会监督清退过程的常设机构。知情人举报制度是指,借款人、监委会、网贷机构员工及专业中介机构代表等知情人士若发现网贷机构和利益相关方存在销毁、隐匿、伪造数据资料等侵占或损害出借人和网贷机构利益的事实,可以向区级金融工作部门等进行举报。
针对网贷机构退出过程中广泛存在的出借人分散、出借人之间、出借人与网贷平台之间信任度较低等问题,《良性退出指引》创新性地借鉴了我国证券市场股权分置改革的有益经验,提出出借人重大利益事项应以网络投票的方式表决,投票结果遵从“三分之二+双过半”的表决规则,即参与表决的出借人本金总额占有表决权的出借人本金总额不得低于三分之二,且表决同意的出借人占参与表决的出借人无论人数还是其代表的本金总额都应过半。
本质是以柔性方式化解市场风险
针对平台退出过程中网贷机构和出借人债权资产底数不清、难以制定可执行的回款兑付方案的问题,《良性退出指引》明确引进专业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清产核资机构,对退出方案的内容和制定原则提供详尽的指导并提出相适应的创新解决方案。
P2P网贷专项整治有两大目标,即打击不法和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清偿率)。《良性退出指引》本质上是以市场化平等协商的方式,让利益相关方以高效的方式达成和解,以柔性方式达到化解市场风险、促进市场出清的作用。为达到良性退出的目的,机构一方面可以参考退出的一般标准,另一方面也可以结合自身情况参考《良性退出指引》制定更加适合平台的规则。
此外,网贷机构的资金存管业务因退出等原因被存管银行终止服务而下线,网贷机构应事先准备接入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支付通道服务,确保为平台提现、还款功能始终保持正常状态。网贷机构有义务向出借人说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通道业务完全是接受网贷机构指令而进行,第三方支付机构不承担与支付通道业务无关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附:一般退出程序八个步骤中值得注意的细节(澎湃新闻记者整理):
1.启动报备及接受指导。拟退出网贷机构原则上应于报备当日停止发布新标。同时,网贷机构应于签订退出承诺书3日内,同时开立或指定两个专用银行存款账户。其中一个专用账户专门用于接收清收回款资金和兑付符合优先本金支付条件的对应债权;另一个专用账户专门用于提取兑付准备金。如监管部门要求对专用账户实行共管的,应从其规定。
2.清退组成立。拟退出网贷机构在向监管部门报备后,应在7日内成立清退组。清退组原则上应由网贷机构代表3名和至少1名专业中介机构代表组成,成立后由网贷机构出具任职证明。网贷机构代表的人选应当是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且应经合计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书面授权。专业中介机构代表中,会计师事务所是必备机构。根据需要网贷机构还可聘请律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结构。如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由其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加入清退组的,网贷机构应接纳相关专业中介机构进入请退组。清退组成立3日内,应将网贷机构基本情况、网贷业务情况和清退组成立情况如实报送区金融工作部门备案,并配合相关部门提取、复制平台数据库等数据资料。
3.退出通知及债权申报。清退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向全体出借人通知网贷机构良性退出的决议。网贷机构应采取合适的通知方式,做到及时全面送达相关出借人,保障出借人的知情权,如通过手机短信、微信群、QQ群、APP、客服电话或电子邮件等适当方式和渠道向全体出借人通知。网贷机构应于退出通知送达当日关闭平台出借人开户、充值、投标等功能,仅保留登录、查询、还款及提现等功能持续运行。如平台存在补贴、奖励、红包或虚拟币商城功能的,应停止一切发放、提取和商城功能。
4.第一次重大事项投票表决。第一次重大事项投票表决应在清退组成立后60日内组织实施。表决事项包括良性退出流程、监委会成员选举、和对清算组和检委会的相关授权事项。
5.清产核资和退出方案制定。清产核资工作应在清退组成立20日内完成,退出方案应在清退组成立后的15日内制定。兑付应当按照先本金后收益的原则。退出方案的执行原则上不得超过2年,其中网贷机构代偿余额在1亿元以下(含)的,原则上不超过1年。
6.第二次重大事项投票表决。第二次重大事项投票表决,应在时清退工作满足一定要求后的两日内实施。表决事项包括经优化后的良性退出方案或其他重大事项。
7.资产清收、处置及清偿。清退组可委托出借人或第三方机构或专业人员建资产管理小组及时处置或进行保值性、收益性托管,以提高处置效率、把握处置时机,争取最大化维护出借人权益。对于逾期60日以上的借款人,网贷机构可依据之前与借款人的约定,通过自身平台或第三方平台发布逾期名单;针对逾期90日以上的借款人,网贷机构可依据之前与借款人的约定将有关逾期名单及证明材料上报,争取纳入黑名单或信用惩戒系统。
8.退出程序终结。当所有回收资金清偿完毕,或经清退组确认所有网贷业务确无可回收资金时,网贷机构应及时向全体出借人公告并向区金融工作部门报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无出借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即退出程序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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