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昀、中鸿亿博管理失控导致安全事故 被住房城乡建设部处罚
住房城乡建设部官网近日发布3则处罚决定,涉及四川金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2018年五指山市颐园小区三期项目“5·17”塔吊坍塌事故中,中鸿亿博集团有限公司(原四川亿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张爱明的失职行为。
建督撤字〔2019〕3号
四川金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2017年10月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业绩“鼎程·叠翠豪庭1#商住楼”“齐辉机械制造扩建项目铝合金加工厂房”“顺鑫·御景名都3#楼”“大英县工业集中发展区三期项目1号标准厂房”均不存在,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18年8月21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18〕77号),你单位于2018年10月10日签收,并于10月16日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我部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张强华
联系电话:010-58933576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1月14日
建督罚字〔2018〕25号
张爱明:
根据《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五指山市颐园小区三期项目“5·17”塔吊坍塌较大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琼建质〔2018〕209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五指山市颐园小区三期项目“5·17”塔吊坍塌较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琼府函〔2018〕100号)认定,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长期不到岗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我部于2018年9月21日向你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8〕14号),你于2018年10月17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要求听证或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吊销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张强华
联系电话:010-58933576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12月19日
建督罚字〔2019〕6号
中鸿亿博集团有限公司(原四川亿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五指山市颐园小区三期项目“5·17”塔吊坍塌较大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琼建质〔2018〕209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五指山市颐园小区三期项目“5·17”塔吊坍塌较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琼府函〔2018〕100号)认定,你单位对在琼项目管理失控,对事故发生不知晓;未审核塔吊安装拆卸单位的资质证书、塔吊安装拆卸人员的操作资格证书、塔吊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事发时不安排人员在塔吊拆卸作业现场旁站监理,完全丧失监理作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我部于2019年1月14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1号),你单位于2019年1月30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要求听证或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停业整顿60日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张强华
联系电话:010-58933576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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