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区域两个细则征意见发布 其中新型储能等纳入并网主体管理

发布时间:2022-03-24 12:5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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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方能源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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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2日,南方能源监管局就《关于公开征求《南方区域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南方区域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附件《南方区域新型储能并网运行及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明确:适用于南方区域地市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容量为10兆瓦/1小时及以上的独立电化学储能电站。其他飞轮、压缩空气等新型储能电站参照执行。

储能细则显示,新型储能可以参与一次调频、二次调频、无功调节以及调峰辅助服务并获得补偿,补偿规则标准主要为:

一次调频:

小频差扰动:独立储能电站月度补偿=超过理论动作积分电量70%的月度动作积分电量(兆瓦时)×0.5×R1(元/兆瓦时)。即补偿标准为0.5×150000元/兆瓦时=75元/kWh。

大频差扰动:独立储能电站月度补偿=超过理论动作积分电量70%的月度动作积分电量(兆瓦时) ×10×R1(元/兆瓦时)。即补偿标准为10×150000元/兆瓦时=1500元/kWh。

二次调频补偿:

调节容量补偿费用=调节容量服务供应量×R2(元/兆瓦时),各种 AGC 控制模式均可获得容量补偿费用。即补偿标准为广东12元/MWh、广西5元/MWh、云南5元/MWh、贵州10元/MWh、海南10元/MWh。

AGC 投调频控制模式的,调节电量补偿费用=AGC实际调节电量(兆瓦时)×R3(元/兆瓦时)。即补偿标准为广东80元/MWh、广西20元/MWh、云南40元/MWh、贵州80元/MWh、海南80元/MWh。

调峰补偿:

在储能参与调峰辅助服务中,独立储能电站参照煤机深度调峰第二档的补偿标准,对其充电电量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24×R5(元/兆瓦时)。即补偿标准为广东24×33元/MWh=0.792元/kWh(较2020年版提高0.292元/kWh),广西24×16.5元/MWh=0.396元/kWh,云南24×27.6元/MWh=0.6624元/kWh,贵州24×9.9元/MWh=0.2376元/kWh,云南24×24.8元/MWh=0.5952元/kWh。

无功补偿:

独立储能电站无功电压补偿:对独立储能电站注入无功,维持系统电压水平的服务供应量按照R10(元/兆乏小时)的标准补偿;对独立储能电站吸收无功,防止系统电压过高的服务供应量按照15×R10(元/兆乏时)的标准补偿。标准为R10=1元/兆乏时。

此外,文件明确根据“谁提供、谁获利,谁受益、谁承担”原则,电力用户将参与电力辅助服务补偿费用分摊。如一次调频、二次调频、调峰等辅助服务都提出补偿费用由发电企业、市场化电力用户等所有并网主体共同分摊;为特定并网主体或电力用户服务的电力辅助服务,补偿费用 由相关并网主体或电力用户分摊。

两个细则还指出,现阶段,抽水蓄能、新型储能不参与电力辅助服务费用分摊,而且也不参与电力并网运行考核费用返还。

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文件提到的南方区域各种电力辅助服务补偿标准如下图所示:

原文如下:

标签: 辅助服务 补偿标准 电力用户

   原标题:南方区域两个细则征意见发布 其中新型储能等纳入并网主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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