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电力市场管理实施细则(初稿)》发布 明确储能企业准入条件等规则-世界微头条
日前,青海省能源局发布《青海电力市场管理实施细则(初稿)》,《细则》中明确了储能电站的权力和义务、储能电站的注册与变更以及停牌、储能企业准入条件等规则。
储能电站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1) 按规则参与电能量交易和辅助服务交易,签订和履行各类交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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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3) 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按调度指令和合同约定提供充、放电服务;
(4) 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化交易相关信息;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储能企业准入条件如下:
(1)依法取得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取得或豁免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满足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技术标准要求,符合并网运行管理规定;
(2)发电企业、用户计量出口外并网或直接接入电网侧,满足电力调度机构监控、记录其实时充放电状态要求,满足独立计量、控制要求,具备电力、电量数据分时计量与传输条件,数据准确性与可靠性满足条件。
(3)充电功率在10MW 及以上、持续充电时间在2小时及以上。
(4)具备自动发电控制(AGC)功能,能够可靠接收和执行调度机构AGC 系统实时下达的充放电指令,其调节速率、调节范围、响应时间和调节精度等性能指标应满足相关要求。
文件指出,储能企业的储能电站技术性能参数达不到市场准入条件的,将被暂停其次月起的交易资格。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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