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全国新能源配储能政策更新-当前热闻

发布时间:2023-02-11 11: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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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极星储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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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储能网讯: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全国已有46个地区发布新能源配套建设储能的相关文件。其中山东、河南、湖南等地新能源配储比例已经高达40%以上,而湖南、新疆则提出在储能基础上增加新能源装机规模。此外,还有西藏、河北等多地区提出鼓励4小时以上长时储能。

2月1日,湖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储能与新能源项目容量配置工作的通知》。政策中提到,于2022年12月底前,2023年6月底前全容量并网运行的新型储能试点项目分别按其装机容量的1.5倍、1.3倍计算所配新能源容量。按其装机容量的1.5倍计算所配新能源容量,即相当于新能源配套储能比例为66.7%;按其装机容量的1.3倍计算所配新能源容量,相当于新能源配套储能比例为76.9%。这意味着,湖南可能是目前全国新能源配套储能比例最高的省份!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与湖南类似的,新疆此前也曾在《服务推进自治区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操作指引(1.0版)》中,提出在储能规模基础上增加新能源容量的规则,鼓励长时储能项目配建能规模4倍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新能源配储能装机比例为25%。

详细政策要求如下:

湖南

《关于做好新型储能与新能源项目容量配置工作的通知》

2023年2月1日

于2022年12月底前,2023年6月底前全容量并网运行的新型储能试点项目分别按其装机容量的1.5倍、1.3倍计算所配新能源容量。

《关于加快推动湖南省电化学储能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1年10月13日

风电、集中式光伏应分别按照不低于装机容量15%、5%比例(储能时长2小时)配建储能电站。

《关于开展2022年新能源发电项目配置新型储能试点工作的通知》

2022年9月2日

湖南省内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分别按照不低于装机容量的15%、5%比例(储能时长2小时)配建储能电站。对在2022年12月底前、2023年6月底前实现全容量并网运行的新型储能项目,在计算其作为新能源发电项目配建的容量时,分别按照装机容量的1.5、1.3倍计算;对放电时长超过2小时的液流电池、压缩空气等储能设施,按照等效时长2小时的原则,通过电量折算先关容量。

新疆

新疆

服务推进自治区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操作指引(1.0版)

2022年3月4日

在配套储能推进路径方面提出,对建设4小时以上时长储能项目的企业,允许配建储能规模4倍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鼓励光伏与储热型光热发电以9∶1规模配建。

且鼓励并网运行超过15年的风电场开展改造升级和退役,新增规模为新建4小时以上时长储能规模的4倍,促进风电产业提质增效和循环发展。

在新增负荷消纳路径方面,文件提出:按照新增负荷的1.5倍配置新能源建设规模,并配建一定比例、时长2小时以上的储能规模。此外,利用戈壁、沙漠、荒漠,建设与治沙、农业、畜牧业相结合等关联产业互补路径的光伏发电项目,对建设4小时以上时长储能项目的企业,允许配建储能规模5倍的光伏项目。

新疆喀什地区

《2021年光伏发电和储能设施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

2021年3月19日

内容:新疆喀什地区巴楚县、莎车县、塔什库尔干县、叶城县四县发布了2021年光伏发电和储能设施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招标公告,四地光伏项目共550MW,要求配置储能不低于2小时。

山东

《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

2022年12月31日

对2025年年底前建成的漂浮式海上光伏项目免于配建或租赁储能设施,优先参与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2023年年底前建成并网的海上风电项目,免于配建或租赁储能设施。

山东省2022年市场化并网项目名单

2022年12月13日

共涉及市场化并网项目共计54个,新能源装机规模为6.93GW。除以2个以制氢方式满足配储需求的项目外,其他项目的平均配储比例达到了40%,最高比例为42%,储能时长均为2小时。

《2021年全省能源工作指导意见》

2021年2月19日

建立独立储能共享和储能优先参与调峰调度机制,新能源场站原则上配置不低于10%储能设施。《关于公布2021年市场化并网项目名单的通知》

2021年11月11日

内容:在落实灵活调节能力方面,应根据企业承诺,按不低于10%比例(时长不低于2小时)配建或租赁储能(制氢)设施。

枣庄

《枣庄市分布式光伏建设规范(试行》

2021年11月26日

内容:综合考虑开发规模、负荷特性、光伏利用率等因素,按照装机容量15%~30%、时长2~4小时配置储能设施,或者租赁同等容量的共享储能设施。

淄博

《淄博市实施减碳降碳十大行动工作方案》

2021年11月15日

全市新增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不低于10%装机容量标准配套储能设施。

西藏

《关于促进西藏自治区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2023年1月16日

意见提出,保障性并网项目由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电网企业,结合各地(市)新能源消纳空间及并网条件等因素,按照不低于全区上一年度最大电力负荷增量的25%安排新增项目,配置储能规模不低于项目装机容量的20%,储能时长不低于4小时。新建储能容量按光伏备案容量的20%,储能时长4小时配置的,得5分。在此基础上储能时长每增加1小时,增加1分,直至满分。

贵州

2022年11月2日

《关于推动煤电新能源一体化发展的工作措施(征求意见稿)》

支持煤电一体化项目优先并网,对未纳入煤电新能源一体化、需参与市场化并网的新能源项目,应根据《关于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自建或购买调峰能力增加并网规模的通知》,按不低于新能源装机规模10%(挂钩比例可根据实际动态调整)满足2小时运行要求自建或购买储能,以满足调峰需求。

云南

大理白族自治州

关于贯彻落实加快光伏发电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2年7月21日

光伏项目按照装机的一定比例精准配置储能,鼓励采用共享模式,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青海

《关于印发支持储能产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2021年1月18日

将实行“新能源+储能”一体化开发模式,新建新能源配置储能容量原则上不低于10%,时长2小时以上。

海南

《关于开展2021年度海南省集中式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工作的通知》

2021年3月15日

明确每个申报项目规模不得超过10万千瓦,且同步配套建设备案规模10%的储能装置。

《2022年度海南省集中式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工作的通知》

2022年1月5日

单个申报项目规模不得超过10万千瓦,且同步配套建设不低于10%的储能装置。

澄迈

《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

2022年4月11日

技术方案中按照25%,2个小时配置电化学储能得10分。按照20%,2个小时配置电化学储能得5分。按照15%,2个小时配置电化学储能不得分。

江西

《关于做好2021年新增光伏发电项目竞争优选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1年3月19日

2021年新增光伏发电竞争优选的的项目,可自愿选择光储一体化的建设模式,配置储能标准不低于光伏电站装机规模的10%容量/1小时,储能电站原则上不晚于光伏电站同步建成。

福建

《关于因地制宜开展集中式光伏试点工作的通知》

2021年5月24日

优先落地一批试点项目,总规模为30万千瓦,储能配置不低于开发规模的10%。

《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集中式光伏电站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

2022年3月29日

试点项目必须同步配套建成投产不小于项目规模10%(时长不低于2小时)的电化学储能设施。储能设施未按要求与试点项目同步建成投产的,配建要求提高至不小于项目规模15%(时长不低于4小时)。

《关于公布2022年集中式光伏电站试点项目名单的通知》

2022年10月20日

此次集中式光伏电站试点项目共16个、1772MW。原则上各试点项目应于2023年底前全部建成投产,同时按承诺同步配套建成投产不小于10%/2小时的电化学储能设施。储能设施未按要求与试点项目同步建成投产的,配建要求提高至不小于15%/4小时。

甘肃

《关于“十四五”第一批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年5月28日

河西地区(酒泉、嘉峪关、金昌、张掖、武威)最低按电站装机容量的10%配置,其他地区最低按电站装机容量的5%配置,储能设施连续储能时长均不低于2小时,储能电池等设备满足行业相关标准。

嘉峪关

《嘉峪关市“十四五”第一批光伏发电项目竞争性配置公告》

2022年3月10日

申报项目储能规模不低于项目规模20%,储能放电时长不小于2小时。

华亭

《华亭市“十四五”第一批光伏发电项目开展竞争性配置工作》

2021年12月14日

新建5万千瓦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最低配套5%储能设施,储能设施连续储能时长不小于2小时。

天津

《2021-2022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和2021年保障性并网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年6月7日

规模超过50MW的项目要承诺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储能设施或提供相应的调峰能力,光伏为10%,风电为15%,且储能设施须在发电项目并网后两年内建成投运。

湖北

《湖北省2021年新能源项目建设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2021年6月7日

可配置的新能源项目规模小于基地规模的,不足部分应按照化学储能容量不低于10%、时长不低于2小时、充放电不低于6000次的标准配置储能。

河南

《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年6月24日

I类区域消纳规模为3GW,要求配置项目10%,可正常运行2小时的储能设备,总规模300MW/600MWh;II类区域消纳规模为1GW,要求配置项目15%,可正常运行2小时的储能设备,预计储能总规模150MW/300MWh;III类区域可协商规定消纳规模,要求配置项目20%规模,可正常运行2小时的储能设备。

《关于下达2022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方案》

2022年10月20日

河南省本次下达2022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方案共507.1万千瓦。其中集中式光伏35万千瓦,分布式光伏16.102万千瓦;风电456万千瓦。其中储能配置要求按照20%~55%、时长2~4小时不等。

陕西

《陕西省新型储能建设方案(暂行)(征求意见稿)》2021年6月24日

从2021年起,新增集中式风电项目,陕北地区按照10%装机容量配套储能设施;新增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关中地区和延安市按照10%、榆林市按照20%装机容量配套储能设施。储能系统应按照连续储能时长2小时及以上,系统工作寿命10年及(5000次循环)以上。

宁夏

《关于加快促进自治区储能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2021年1月11日

在新能源富集的宁东、吴忠、中卫地区先行开展储能设施建设。“十四五”期间,储能设施按照容量不低于新能源装机的10%、连续储能时长2小时以上的原则逐年配置。

《2022年光伏发电项目竞争性配置方案》

2022年1月13日

2022年宁夏保障性光伏并网规模为4GW,需配套10%、2小时储能。

宁夏发改委

《宁夏回族自治区碳达峰实施方案》

2022年10月25日

到2025年,全区储能设施容量不低于新能源装机规模的10%、连续储能时长2小时以上。

宁夏发改委

《宁夏回族自治区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022年11月1日

为提升新建光伏发电项目电力消纳能力,光伏发电项目需配套建设或租赁适当规模新型储能设施,包括抽水蓄能、电化学储能、空气压缩等储能设施。配置比例根据区内新能源实际消纳情况适时调整,原则上储能设施应与光伏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运。

辽宁

《辽宁省新增风电项目建设方案》(征求意见稿)

2021年7月16日

优先支持在辽宁省有一定的调峰调频能力、承诺配套储能设施10%以上、具备源网荷储、多能互补条件三种条件的项目。

《全省风电建设规模增补方案》(征求意见稿)

2021年12月14日

鼓励配套建设不少于风电装机规模15%(时长4小时以上)的新型储能设施可以优先支持申报。

《辽宁省2022年光伏发电示范项目建设方案》(征求意见稿)

2022年3月17日

配套建设光伏装机规模10%以上的储能设施

《辽宁省2022年光伏发电示范项目建设方案(征求意见稿)》

2022年5月13日

阜新治沙光伏项目50万千瓦、盘锦水面光伏项目20万千瓦、大连滩涂光伏项目10万千瓦。优先鼓励承诺按照建设光伏功率 15%的挂钩比例(时 长 3 小时以上)配套安全高效储能(含储热)设施,并按照共享储能方式建设。

安徽

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21年8月2日

储能电站配置比例不低于10%、连续储能时长1小时,循环次数不低于6000次,系统容量10年衰减不超过20%,

《关于征求2022年第一批次光伏发电和风电项目并网规模竞争性配置方案意见的函》

2022年3月29日

市场化并网条件主要通过申报项目承诺配置电化学储能装机容量占申报项目装机容量的比例进行评分,最低比例不得低于5%,时长不得低于2小时。《关于做好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2021年8月26日内容:大同朔州忻州阳泉配置10%以上储能。

内蒙古

《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年8月27日

电化学储能容量应为不低于项目装机容量 15%(2 小时), 充放电不低于 6000 次(90%DOD),单体电芯容量不低于 150Ah。

《关于自治区2021年保障性并网集中式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优选结果的公示》

2021年10月8日

在本次纳入保障性并网名单的风电项目名单中,储能配置比例较高,35个项目中,有31个项目储能配置比例为30%/2小时,累计规模达610万千瓦;2个项目储能配置比例为25%/2小时,累计规模为40万千瓦;2个项目储能配置比例为20%/2小时,累计规模为30万千瓦。

同时,在本次纳入保障性并网名单的光伏项目中,25个项目中,有7个项目储能配置比例为30%/2小时,累计规模达110万千瓦;4个项目储能配置比例为15%~20%/2小时,累计规模为35万千瓦;其余项目配备储能比例为20%~30%/2小时,累计规模达240万千瓦。

《关于征求工业园区可再生能源替代、全额自发自用两类市场化并网新能源项目实施细则意见建议的公告》

2022年3月22日

要求新增负荷所配置的新能源项目配建储能比例不低于新能源配置规模的15%(4小时)。

河北

《河北省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保障性并网项目计划的通知》

2021年9月18日

南网、北网保障性并网项目分别由开发企业按照不低于项目容量10%、15%配置储能装置,连续储能时长不低于2小时。

《关于做好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市场化并网规模项目申报工作的补充通知》

2021年10月9日

南网、北网市场化项目配建调峰能力分别不低于项目容量的10%、15%,连续储能时长不低于3小时,配建调峰能力应与市场化并网项目同步建成投产。

《关于下达河北省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市场化并网项目计划的通知》

2021年12月31日

冀北电网区城围场、丰宁两县坝上地区所有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按照20%、4小时,其他区域按照15%、4小时配置储能装置;河北南网区域所有光伏发电项目按照10%、4小时配置储能装置(或20%、2小时)配置储能装置。配套储能项目应与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同期建设、同期投产。

2022年3月16日

《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指导规范(试行)》

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逐步按照“光伏+储能”方式开发建设,屋顶分布式光伏配套储能,可选择自建、共建或租赁等方式灵活开展配套储能建设。配套储能原则上应在主要并网点集中建设,优先采用380伏并网,并网点应在分布式光伏并网点附近,以解决部分台区电压偏差、设备重过载、就地无法消纳等问题。配套储能以不出现长时间大规模反送、不增加系统调峰负担为原则,综合考虑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规模、负荷特性等因素,确定储能配置容量,提升系统调节能力。配套储能装置应满足10年(5000次循环)以上工作寿命,系统容量10年衰减率不超过20%。

《关于做好2022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2年10月22日

河北2022年拟安排保障性风电、光伏规模5.24GW,市场化规模10GW、储备规模15GW。保障性并网项目要求南网、北网项目分别按照不低于项目容量的10%、15%配置储能、时长不低于2小时。优先支持因用地政策调整或取消的项目开发企业,优先支持在能源保供中做出贡献的煤电企业。

市场化项目参照保障性并网项目执行,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年用电量要达到风、光项目年发电量的80%以上,储能配置要求不得低于保障性项目。多能互补项目煤电新增调峰能力、燃气电站、抽水蓄能规模不得低于风、光申报规模的50%、50%、25%。

《关于做好2022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2022年11月4日

全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按保障性并网规模项目、市场化并网规模项目、储备类并网规模项目三类分别组织申报,各市风光规模总计35GW。保障性并网规模项目,指完成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所必需的新增并网项目,由电网企业实行保障性并网,全省安排保障性并网规模1000万千瓦,南网、北网项目配置储能规模分别不低于项目容量10%、15%,连续储能时长不低于2小时。

广西

《2021年市场化并网陆上风电、光伏发电及多能互补一体化项目建设方案的通知》

2021年10月9日

内容:列入2021年市场化并网陆上风电建设方案的项目共22个,总规模325.1万千瓦。2021年安排325.1万千瓦,配20%*2h储能;列入2021年市场化并网光伏发电建设方案的项目共17个,总规模395.4万千瓦,2021年安排330.4万千瓦,配15%*2h储能;

梧州

《关于规范我市风电光伏新能源产业发展》

2022年1月28日

内容:新增风电光伏项目配备不少于10%容量储能项目,提高电网调峰调频能力。要求风电光伏项目开发企业应提高项目设备先进性、储能设施、配套产业落地等方面能力。

浙江

浙江诸暨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12月16日

《诸暨市整市推进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工作方案》(修订稿)

允许新型储能设施投资企业按市场化运营方式向光伏投资企业租售储能容量,租售的储能容量可计算在光伏投资企业光伏装机容量10%的总体配套储能容量中。

绍兴柯桥区

《关于柯桥区整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实施方案的公示》

2021年12月16日

内容:通过合理优化光伏、电储能配比和系统设计,建议非户用分布式光伏电站全生命周期内,按照发电装机容量的10%建设储能设施,储能设施存储时长需在2小时及以上,为电力系统提供一定的容量支撑和调节能力。

杭州

《杭州临安“十四五”光伏发电规划(2021-2025年)》

2021年12月21日

内容:结合电网提升统筹规划储能设施布局,按光伏及风电装机容量10%~20配置。

义乌

《关于推动源网荷储协调发展和加快区域光伏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

2021年1月5日

内容:光伏项目原则按照装机容量的10%以上配建储能系统,储能系统配建可自建或采用储能置换配额交易(共享储能)模式。

诸暨

《诸暨市整市推进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工作方案》

2022年5月20日

分布式光伏开发的同时,按不低于光伏装机容量10%的要求总体配套建设光伏储能设施容量。

永康

《永康市整市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实施方案》

2022年5月11日

鼓励非户用分布式光伏电站按照发电装机容量10%建设储能设施,充分利用目录分时电价机制,主动削峰填谷,优化区域电网负荷需求。方案中提出对非居民用户侧储能项目(年利用小时数不低于600小时),按照储能设施的功率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按150元、120元、100元/千瓦逐年退坡。

江苏

《省发改委关于我省2021年光伏发电项目市场化并网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年9月29日

内容:长江以南地区新建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按照功率8%及以上比例配建调峰能力、时长两小时;长江以北地区原则上按照功率10%及以上比例配建调峰能力、时长两小时。

苏州

《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光伏发电开发利用的工作意见(试行)》

2022年5月1日

内容:鼓励装机容量2兆瓦以上的光伏项目,按照不低于装机容量8%的比例配建储能系统。

昆山市

加快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的工作意见

2022年7月15日

推动光伏配建储能设施建设。加大新型储能技术应用与推广,鼓励装机容量2兆瓦及以上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不低于装机容量8%的比例配建储能系统,储能系统作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组成部分一并办理备案。

上海

《金山海上风电场一期项目竞争配置工作方案》

2022年1月11日

内容:建设电化学等储能装置,且配置比例不低于20%、时长4小时以上。储能系统应满足10年以上工作寿命、系统效率大于90%、电芯温度偏差小于7摄氏度、年平均衰减率不大于2%。

标签: 装机容量 征求意见稿 试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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