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通则第三十二条是什么?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当与贷款人协商吗?

发布时间:2023-05-15 15:42:13
编辑:
来源:法制法律网
字体:

房贷的计算是:

(一)等额本息每月还款金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

(二)等额本金每月还款金额=(贷款本金/还款月数)+(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每月利率。

法律依据:

《贷款通则》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在短期贷款到期1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1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借款人应当及时筹备资金,按期还本付息。贷款人对逾期的贷款要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单,做好逾期贷款本息的催收工作。贷款人对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归还的贷款,应当按规定加罚利息;对不能归还或者不能落实还本付息事宜的,应当督促归还或者依法起诉。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当与贷款人协商。

标签: 劳动合同 合同期限 合同到期 合同内容

   原标题:贷款通则第三十二条是什么?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当与贷款人协商吗?

>更多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
www.xcctv.cn 中国项目城网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版权声明 - 招聘信息 - 友链交换 - 网站统计
Copyright© 2014-2017 中国项目城网(www.xcctv.cn)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2020036824号-1 未经过本站允许,请勿将本站内容传播或复制.
联系我们:562 66 2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