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一审 超标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
【销售】
电动自行车将设产品目录
条例草案规定北京将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销售目录公示,对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市民可以放心购买。同时要求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将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和列入北京产品公示目录的有关信息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为了方便市民办理登记,规定北京对公示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推行带牌销售,销售者销售电动自行车时可以当场为购买人办理登记,购车人则不需另行办理,具体办法将向社会公布。
对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条例草案规定,工商部门有权责令停止销管、没收违法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对于已售出的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工商部门可以责令销售者召回。
与此同时,针对网购买车的消费者,草案规定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对销售者实行实名登记,明确销售责任并采取措施确保通过平台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
【超标车】
不达标非机动车上路将被收缴
条例草案规定,对于驾驶拼装、改装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将对车辆予以收缴,对驾驶人处500元罚款。
草案提到,北京对本条例实施之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3年。过渡期期间,车辆所有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为车辆悬挂临时标识;未悬挂临时标识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过渡期满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对于过渡期内未悬挂临时标识上道路行驶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予以收缴的处罚规定,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建议参考《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机动车未悬挂号牌、未放置标识等情况的处理方式,修改为:“未悬挂临时标识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扣留,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标识,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标识的,应当及时退还车辆。”
【管理】
电动自行车禁在楼道充电
很多人关心,电动自行车是否可以载人。
条例草案提出,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16周岁。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以在驾驶员座位后部的固定座椅内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儿童,不得搭载年满1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对于违反该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同时,条例没有强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佩戴头盔,用的是“鼓励”。条例草案提到,北京鼓励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佩戴安全头盔;电动自行车搭载12周岁以下儿童的,鼓励为儿童佩戴安全头盔。
鉴于电动自行车使用二手电池引发火灾情形,条例草案规定电动自行车禁止加装蓄电池或者改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蓄电池。与此同时,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在居民住宅楼的楼梯间、楼道、安全出口等区域为车充电的,由公安派出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车辆管理】
电动四轮车
应按机动车进行管理
市人大内司委主任委员陈永解释说,此次条例草案中规定的“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畜力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此外,按照法制统一原则,北京非机动车立法调整范围应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对于社会反映较多的电动摩托车(含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应按照机动车进行管理。
共享单车
押金拟设专用账户
据不完全统计,北京共享单车投放数量已达220多万辆。对于共享单车押金难退问题,草案中拟要求租赁经营企业,建立健全押金、预付金管理制度,将押金存放在北京开立的资金专用账户,承租人申请退还押金时,应当及时退还。
快递用车
另行制定管理措施
针对快递、外卖行业常用的动力驱动三轮车、四轮车,以及电动摩托车,条例草案明确了其机动车的属性,并规定按照国家和北京机动车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与此同时,根据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意见,快递、外卖等行业使用车辆的管理措施将由市政府根据行业发展特点和发展需求另行制定。
平衡车
违规上路拟最高罚50元
针对目前不少上班族选择独轮车、自平衡车作为代步工具上路的问题,条例草案中明确规定,滑板车、独轮车、自平衡车等滑行工具,不得上道路使用。且违反此项规定的,拟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记者 李玉坤 郭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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