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年内遭25宗处罚 13家分行违法违规闯红灯
9月21日:中信银行太原分行违法查询客户信贷信息 公安机关介入
9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网站发布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未经同意查询个人或者企业的信贷信息,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5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共计处以罚款人民币9万元,直接责任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涉嫌犯罪,已移送同级公安机关。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二)因过失泄露信息;(三)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或者企业的信贷信息;(四)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或者对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不予更正;(五)拒绝、阻碍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检查、调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月5日:中信银行济宁违法滚动签发承兑汇票 吃银监分局罚单
9月5日,银保监会网站公布对中信银行济宁分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中信银行济宁分行违规滚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被银保监会济宁监管分局罚款35万元。
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8月10日: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个人按揭贷款违法违规 遭罚80万
8月10日,北京银监局在银保监会官网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京银监罚决字〔2018〕6号)显示,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员工行为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北京银监局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责令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改正,并给予合计8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8月3日:中信银行哈尔滨遭罚400万 违法核保存单质押承兑汇票
8月3日,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黑龙江银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中信银行哈尔滨分行因个人存单质押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违规核保,被黑龙江银监局罚款400万元人民币。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此外,两名相关责任人也收到了罚单。因对中信银行哈尔滨分行个人存单质押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违规核保负有直接责任,张道琚被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李苍被黑龙江银监局警告。行政处罚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7月31日:中信银行济南分行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 遭央行罚款10万元
7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网站发布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信银行济南分行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其罚款10万元。
6月22日:中信银行宁波代销基金业务违法未进行双录 遭银监处罚
6月22日,银保监会网站公布对中信银行宁波分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中信银行宁波分行代销基金业务未进行双录,被银保监会宁波银监局罚款20万元。
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6月22日:中信银行宁波贷款用途违法不真实 贷款未按约定使用
6月22日,银保监会网站公布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中信银行宁波分行贷款“三查”不尽职;受托支付管理不到位、贷款用途不真实、贷款资金未按约定使用,被宁波银监局罚款20万元。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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