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华数码拟科创板上市 募资超总资产5亿涉买楼3.5亿补流
2017年至2020年1-6月,宏华数码逾期应收账款金额分别为1037.83万元、2294.14万元、2083.20万元、4021.61万元,占比分别为15.72%、24.77%、17.17%、21.70%。
2017年至2020年1-6月,宏华数码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5.12次、5.96次、5.53次、1.90次,同行业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均值分别为7.15次、6.43次、5.24次、2.14次。
2020年上半年存货余额1.18亿元
2017年至2020年1-6月,宏华数码存货余额分别为7921.09万元、9780.31万元、1.21亿元、1.18亿元,存货净值分别为7882.37万元、9636.49万元、1.20亿元、1.16亿元,占流动资产比例分别为25.13%、22.09%、20.03%、18.26%。
2017年至2020年1-6月,宏华数码存货中原材料金额分别为3682.48万元、4085.08万元、4037.42万元、3576.25万元,占比分别为46.49%、41.77%、33.30%、30.19%;在产品金额分别为456.42万元、447.56万元、946.57万元、1903.37万元,占比分别为5.76%、4.58%、7.81%、16.07%;库存商品金额分别为2059.87万元、2869.47万元、3179.37万元、3348.31万元,占比分别为26.00%、29.34%、26.23%、28.26%。
2017年至2020年1-6月,宏华数码存货周转率分别为1.76次、3.09次、2.97次、1.38次,同行业公司存货周转率均值分别为2.72次、2.43次、2.26次、0.98次。
2020年上半年综合毛利率43.33%
2017年至2020年1-6月,宏华数码综合毛利率分别为41.45%、42.44%、45.28%、43.33%,同行业公司综合毛利率均值分别为37.32%、36.13%、33.92%、28.09%。
2017年至2020年1-6月,宏华数码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41.12%、42.20%、44.97%、43.15%,其中,数码喷印设备毛利率分别为38.86%、57.02%、61.53%、65.25%,墨水毛利率分别为44.43%、44.84%、47.36%、46.35%。
2019年数码转印机销售均价下降
2017年至2020年1-6月,宏华数码数码直喷机销售均价分别为90.44万元/台、92.69万元/台、125.24万元/台、151.76万元/台,数码转印机销售均价分别为75.55万元/台、84.51万元/台、37.31万元/台、31.78万元/台,超高速工业机销售均价分别为252.14万元/台、265.17万元/台、267.36万元/台、604.71万元/台。
宏华数码数码转印机中Model系列、Vega P系列销售单价在2019年出现下降。
2018年至2020年1-6月,宏华数码Model系列销售单价分别为59.12万元/台、33.81万元/台、29.72万元/台,2017年至2020年1-6月,Vega P系列销售单价分别为75.55万元/台、87.38万元/台、86.87万元/台、130.43万元/台。
存三项专利诉讼
招股书显示,宏华数码与杭州赛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赛顺”)等公司存在3项专利诉讼事项,涉及专利分别为ZL201210212607.7号专利、ZL201220301461.9号实用新型专利、ZL201020643994.6号实用新型专利。
ZL201210212607.7号专利诉讼:
(2018)浙02民初1374号案件:公司胜诉,杭州赛顺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
宏华数码作为原告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杭州赛顺立即停止侵害专利权的行为,请求法院判令杭州赛顺召回已经销售的侵权产品并予以销毁,并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等;判令绍兴柯桥区归零纺织品有限公司停止使用侵害专利权的产品。
2019年11月1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浙02民初13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杭州赛顺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宏华数码享有上述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上述专利权的产品,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宏华数码经济损失15万元(含合理开支)。
2020年1月12日,杭州赛顺因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杭州赛顺上诉的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撤销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2民初1374号判决,改判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现有技术抗辩成立,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请求判令被上诉人宏华数码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2020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并下达上诉案件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就该案开庭审理,开庭时间尚未确定,该案暂无新的诉讼进展情况。
(2020)京73行初3077号案件:该专利被全部无效后,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杭州赛顺于2019年8月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ZL201210212607.7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该专利全部无效。2020年1月1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279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公司享有的“一种带预检测装置的数码喷印系统”(ZL201210212607.7)专利权全部无效。
2020年3月11日,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主要诉讼请求为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279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并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2020年4月3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该案,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尚未就该案开庭审理,开庭时间尚未确定,该案暂无新的诉讼进展情况。
ZL201220301461.9号实用新型专利诉讼:
(2018)浙02民初1376号案件:公司胜诉、杭州赛顺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
宏华数码作为原告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杭州赛顺立即停止侵害专利权的行为,请求法院判令杭州赛顺召回已经销售的侵权产品并予以销毁,并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和专用组件等;判令绍兴柯桥区归零纺织品有限公司停止使用侵害专利权的产品。
2019年9月20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浙02民初13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杭州赛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原告宏华数码享有的上述专利权的产品,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宏华数码经济损失10万元(含维权合理费用)。
2019年10月27日,杭州赛顺因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杭州赛顺上诉的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撤销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2民初1376号判决,改判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现有技术抗辩成立,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请求判令被上诉人宏华数码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2020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并下达上诉案件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就该案开庭审理,开庭时间尚未确定,该案暂无新的诉讼进展情况。
(2019)京73行初9477号案件:维持该专利有效后,杭州赛顺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杭州赛顺于2018年9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ZL201220301461.9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该专利全部无效。2019年4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3988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公司享有的“带预检测装置的数码喷印系统”(ZL201220301461.9)专利权维持有效。杭州赛顺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上述专利做出维持专利有效的审查决定,于2019年7月16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主要诉讼请求为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第39887号审查决定并发回重审,或改判ZL201220301461.9号专利的专利权全部无效。
2019年8月1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该案并下达行政案件第三人参加诉讼通知书。2020年10月22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就该案开庭审理,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该案尚未判决。
(2020)京73行初9952号案件:该专利被全部无效后,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杭州赛顺于2019年12月11日再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ZL201220301461.9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该专利全部无效。2020年7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526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公司享有的“带预检测装置的数码喷印系统”(ZL201220301461.9)专利权全部无效。
2020年7月19日,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主要诉讼请求为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526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并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2020年7月3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该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于2020年11月17日开庭审理此案,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尚未就该案开庭审理。
ZL201020643994.6号实用新型专利诉讼:
(2018)浙02民初1377号案件:公司胜诉,杭州赛顺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
宏华数码作为原告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杭州赛顺立即停止侵害专利权的行为,请求法院判令杭州赛顺召回已经销售的侵权产品并予以销毁,并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和专用组件等;判令绍兴柯桥区归零纺织品有限公司停止使用侵害专利权的产品。
2019年9月20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浙02民初13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杭州赛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原告宏华数码享有的上述专利权的产品,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宏华数码经济损失10万元(含维权合理费用)。
2019年10月27日,杭州赛顺因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杭州赛顺上诉的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撤销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2民初1377号判决,改判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现有技术抗辩成立,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请求判令被上诉人宏华数码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2020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并下达上诉案件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就该案开庭审理,开庭时间尚未确定,该案暂无新的诉讼进展情况。
(2019)京73行初9476号案件:维持该专利有效后,杭州赛顺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杭州赛顺于2018年9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ZL201020643994.6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该专利全部无效。2019年4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3988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公司享有的“一种导带式数码喷射印花机”(ZL201020643994.6)专利权维持有效。杭州赛顺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上述专利做出维持专利有效的审查决定,于2019年7月16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主要诉讼请求为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第39886号审查决定并发回重审,或改判ZL201020643994.6专利的专利权全部无效。
2019年8月1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该案并下达行政案件第三人参加诉讼通知书。2020年10月22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就该案开庭审理,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该案尚未判决。
(2020)京73行初9953号案件:该专利被全部无效后,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杭州赛顺于2019年12月11日再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ZL201020643994.6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该专利全部无效。2020年7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526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公司享有的“一种导带式数码喷射印花机”(ZL201020643994.6)专利权全部无效。
2020年7月19日,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主要诉讼请求为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526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并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2020年7月3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该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于2020年11月17日开庭审理此案,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尚未就该案开庭审理。
招股书显示,涉诉专利“一种带预检测装置的数码喷印系统”(专利号ZL201210212607.7)、“带预检测装置的数码喷印系统”(专利号ZL201220301461.9)涉及产品销售收入占比整体较小,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整体影响有限。涉诉专利“一种导带式数码喷射印花机”(专利号ZL201020643994.6)的申请日为2010年12月2日,即将于2020年12月2日正常到期,到期后该项专利包含的技术将可自由实施。由于该专利剩余有效期不足1个月,即使于正常到期前被无效,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实际影响也将十分有限。
曾遭消防行政处罚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2016年7月29日,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滨江区大队对宏华数码做出5000.00元的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滨公(消)行罚决字〔2016〕0172号。
查明浙江正中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管理的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消控室未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浙江正中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
2016年8月1日,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滨江区大队对杭州赛洋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做出3500.00元的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滨公(消)行罚决字〔2016〕0181号。
查明杭州赛洋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地下一层厨房、餐厅内装修工程未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于2015年1月竣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决定给予杭州赛洋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的处罚。
招股书显示,为减少沟通成本,提高经营效率,赛洋技术于2007年将注册地址及经营地址正式搬迁到公司场地。
三年十次股权转让
宏华数码2020年11月16日招股书显示,公司三年共进行了十次股权转让,已履行工商变更程序并向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商务局完成备案。
2017年7月,环宇海运向宝鑫数码转让153.41万股股份,作价843.73万元;
2017年12月,宝鑫数码、中鑫科技分别向舟山通华2转让285.00万股股份、85.50万股股份,作价分别为1881.00万元、564.30万元;中鑫科技、驰波公司、杭州荣利分别向浙江亿脑3转让67.91万股股份、142.50万股股份、78.41万股股份,作价分别为482.13万元、1011.75万元、408.88万元;
2018年11月,浙江亿脑向舟山通华4转让288.81万股股份,作价2166.08万元;
2018年12月,宝鑫数码向宁波维鑫、宁波穿越分别转让1168.50万股股份、71.50万股股份,作价分别为9464.85万元、536.25万元;舟山通华向宁波穿越5转让60.81万股股份,作价为456.08万元;
2019年1月,舟山通华向宁波穿越转让228.00万股股份,作价1710.00万元;
2019年4月,驰波公司向杭州唯源6转让121.67万股股份,作价863.87万元;
2019年5月,杭州唯源向宁波维鑫转让121.67万股股份,作价1643.86万元;
2019年7月,宝鑫数码向宁波维鑫转让200.00万股股份,作价3400.00万元;
2019年8月,宁波维鑫、舟山通华、宁波穿越向新湖智脑分别转让1129万股股份、91.20万股股份、204.80万股股份,作价分别为39614.00万元、3200.00万元、7186.00万元;浙江盈元向杭州乐互7转让250.00万股股份,作价3000.00万元;
2019年12月,汉加发展向宁波维鑫转让828.52万股股份,作价0元。
此外,据宏华数码2012年7月6日申报稿显示,2007年9月,宏华数码第一次股权转让,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由深圳市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将所持公司1201.3776万股股份计37.438%的股权转让给深圳市华联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转让股份每股价格以经深圳大华天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截至2006年12月31日每股净资产2.9665元为基础溢价25%确定,总计4454.87万元。中国经济网记者计算,每股转让价为3.7081元每股。
同时间,红塔创新将所持公司100.2806万股股份计3.125%的股权转让给上海驰波,每股作价以公司截至2006年6月30日每股净资产2.7608元为基础确定,转让价格总计280万元。
招股书显示,为进一步确定转让的所持股权的价值,红塔创新委托浙江万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05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对宏华数码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了资产评估,并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浙万评报【2012】2号),确认宏华数码2005年12月31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8166.15万元,对应上述转让股权价值为255.19万元。
2012年1月16日,红塔创新做出股东大会决议,认为该次股权转让定价合理,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没有损害国有股东利益,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同意该次股权转让,对该次转让无任何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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